專利視為放棄與視為撤回區別是
專利視為放棄與視為撤回區別是什么?是否可以歸類一類狀態?
專利視為放棄,應該不算是一種非常準確說法。準確的說法應該是,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取得專利權,是一種權利。這個權利誕生于國知局發出做出授予專利權決定的通知書,如果這個通知書發出來了,申請人就享有了取得專利權的權利,如果這個通知書沒有發,那么實際上他是沒有取得專利權的權利(盡管事實上可以提交繳納辦理登記手續所需要的費用)。
當申請人享有了這個權利之后,他可以選擇行使這個權利或不行使這個權利。在行使與不行使這個權利之間,即在這件申請是否獲得授權之間,申請人還有一次選擇的機會。他可以選擇授權,相應的該申請就授權公告了,申請人為了維持專利權有效,就要履行諸如繳納年費之類的義務。他也可以不選擇授權,那么申請就不會被授予專利權,申請人就不會因為這件申請而對某些技術擁有排他權。
行使這個權利,即按照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上的要求,去辦理登記手續,繳納相關的費用。也可以放棄這個權利,放棄這種權利,最簡單的方法,就是不去辦理登記手續,不繳納相關的費用。如果采用消極的方法去放棄這個權利,就會收到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的通知書。
至于視為撤回,可能有很多種可能,例如不按照期限,辦理應該辦理的手續,諸如不按期繳納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不按期辦理實質審查手續,發了通知書,沒有按期答復,或者是因為被在后申請要求優先權而導致優先權基礎視為撤回。其性質是與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是不同的。最多也只能說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是視為撤回的一種變例。
至于歸類,二者可能會有一些相似之處,例如,都至少較大可能的是因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相應的手續。而且,除了國內優先權導致視為撤回以外,這兩種情況,都是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來辦理恢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