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 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詐騙
如果將你比作借錢的人,你認為什么情況下你是故意通過借錢的方法去騙錢?
1. 你本身沒有償還的能力。
2. 你實際上也沒有打算還錢。
【判斷角度】
(一)借錢的理由和用途
眾所周知,正常的民間借貸用途均有合理且事實存在的理由,比如用于生意用途等。而惡意借貸的借款用途一般會是采取編造且高額,例如:投資、工程建設等正當而且有豐厚利潤的項目,使得被害人錯誤認識其出借資金安全且能及時收回。
但這種情況下,借款人獲得資金后,會將資金用于一些高危或無法收回的活動,例如揮霍等,從而導致出借人資金無法收回。
借款人對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會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用的故意,借款時的理由和實際使用的用途區別,也可以反映出行為人在借款的時候是否有虛假陳述為了騙取借款的情況,有則故意,故意則系詐騙罪的構成主觀要件。
(二)借錢時的財務狀況
是否一開始就存在不歸還借款的目的,很多時候是取決于借款人在借錢時的財務情況,要通過結合其財務狀況和借款用途,把握借錢人的心理動作。
查詢總結諸多“借款型”的詐騙罪可知:借錢時借錢人一般是存有負債甚至沒有償還能力,更甚至是已經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況下,仍然通過虛構事實,騙取借款后揮霍導致無法歸還。
而如果借款發生時,借款人經濟能力較好,一般是不會認定其構成詐騙的。
(三)借款人是否有隱瞞身份行蹤等行為
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的雙方會有一定的相識基礎,但在“借款型”詐騙罪中,借款人并不會提供自己的真實身份,甚至會在借款之后隱匿相關的聯系方式,主觀上不愿歸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