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商標一問一答
問:什么是商品條形碼?
答:條形碼(即是gtin或國際貨品編碼)是一個由不同闊度的垂直線所代表,并印在標簽上用作識別貨件的編碼,透過條碼及電腦掃瞄器,我們便能夠迅速及準確地識別任何貨品、資產、產地和產品型號等;歷史上首度使用條碼的是超級市場,其作用是為付款程序進行自動化;條條形碼的使用為零售業及消費者帶來方便,同時也加快了付款的速度,現時在世界各地,已有多達150個國家的零售商正在使用條形碼。目前中國條形碼申請已經成為了一種趨勢,條形碼是入駐亞馬遜商城、天貓商城、大型超市商品必要條件。商品條碼是商品的“身份證”,是商品流通于國際市場的“共通語言”。
問:個體戶可以注冊商品條形碼嗎?
答:個體戶可以注冊商品條形碼的,申請條形碼需要提供個體戶的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問:商品條碼的前綴碼 690-695 有什么含義?
答:前綴碼 690-695 是國際物品編碼協會( gs1)分配給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的標識代碼,以這些前綴碼開頭的廠商識別代碼是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分配和管理的。
問:請問能否通過商品條碼直接識別產品的原產地
答:不能。商品條碼只反映其持有者是在哪個 gs1 編碼組織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并不產品的生產地。
問:在超市,當收銀員用條碼識讀設備掃描商品包裝上的條碼時,商品的名稱、規格、價格等信息馬上就顯示出來,這些信息是不是都保存在條碼中?
答:零售商品包裝上的條碼不包含商品的價格等信息,當結算前臺識讀設備掃描到條碼后,立刻從計算機數據庫中查到該條碼所標識的商品的相關信息,然后顯示在 pos 終端上,這樣就得到了商品的名稱、規格、價格等信息。
問:我單位是商品條碼系統成員,我們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可以轉讓他人使用嗎?有何處罰規定?
答:不可以。《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規定:系統成員對其廠商識別代碼、商品項目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享有專用權。但必須指出享有專用權而不是所有權,系統成員不得將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系統成員轉讓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 3000 元罰款;對受讓方責令其改正,處以 30000 元以下的罰款。
問:企業自己設計的用于內部的條碼與在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申請的條碼有什么區別?
答:企業在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申請的是“廠商識別代碼”,獲得廠商識別代碼的企業,可在廠商識別代碼基礎上對產品編制商品項目代碼,獲得全球通用、唯一的標識代碼,然后用條碼符號載體對其進行,這樣的條碼可在全球范圍內應用。而企業自己設計的用于內部的條碼一般僅限于內部管理系統應用,不能進入流通領域。
問:超市中最常見的商品條碼是哪種?
答:ean-13條碼。
問:廠商識別代碼有使用期限嗎?
答:廠商識別代碼的有效期為 2 年。如果需要繼續使用,系統成員應在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滿前 3 個月內到所在地編碼分支機構辦理續展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系統成員資格。
問:逾期沒有辦理續展手續的企業,還可以繼續使用商品條碼嗎?
答:根據《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系統成員資格,被注銷的系統成員不可以繼續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問:我企業因自身原因未及時辦理續展手續致使廠商識別代碼被注銷,可以隨時向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申請恢復被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嗎?
答:不可以?!渡唐窏l碼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已被注銷廠商識別代碼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條碼時,應當重新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