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申報民營領軍企業
一、評選范圍
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營企業(包含企業集團)。
二、評選條件
(一)評選認定。
申報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注冊資本由國內民間資本出資或國內民間資本出資比例占控股(含相對控股)地位的企業,以及上述兩類企業控股的企業。
2.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3億元以上,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培育發展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的意見》(粵府函〔2020〕82 號)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可放寬為1億元以上。
3.企業主營業務符合我市產業發展導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具備較好的發展潛力和較高市場占有率、企業管理制度健全、在穗發展意愿強烈的民營企業。
4.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5.申請認定前一年,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未發生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重大輿情。
(二)直接認定。
在近三年內獲得下列稱號或獎項之一,以及境內外上市企業,不受營收指標限制,可直接認定為民營領軍企業(符合條件的企業需要報送申報材料)。
1.中國民營企業制造業五百強、中國軟件企業百強、中國電子信息企業百強、中國互聯網企業百強、中國連鎖企業百強。
2.擁有經認定并通過年度考核的國家ji企業技術中心、國家ji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ji工業設計中心或者國家ji重點實驗室。
3.獲得國家技術發明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4.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中國商標金獎。
5.獲得中國工業大獎、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
6.境內外上市企業(不包括新三板掛牌企業)。
三、政策支持措施
(一)授予“廣州市民營領軍企業”稱號。
(二)優先納入市、區領導掛點聯系服務民營企業對象,優先推參加市領導與民營企業家懇談會。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妥善解決民營領軍企業的歷史遺留問題。建立需求導向型扶持機制,對于民營領軍企業現行政策未能滿足的個性需求,可提請市促進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三)建立健全“政企聯絡員”常態化、網格化聯系服務民營企業機制,指導民營領軍企業用好政策,傾聽企業訴求,提振企業信心,解決企業難題。
(四)定期發布“廣州市民營領軍企業榜單”,加強民營領軍企業和企業家的宣傳力度,通過編寫案例集、組織培訓班、企業現場會、公益廣告等多種形式宣傳推廣,提高企業和產品的知名度。
(五)民營領軍企業負責人優先列入參政議政和面向民營企業評優評先的推對象。對民營領軍企業開展人才培育計劃,通過政府采購方式與知名高校合作,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民營領軍企業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