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以上的企業注意了;湖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新規定如下(中篇)
三章 ?節能審查
十一條??符合單節能審查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編制節能報告。建設單位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節能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項目節能應包括下列內容
項目概況。
分析評價依據。
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輔助和附屬生產設施、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項目主要用能設備能效達到2級以上或節能評,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工序能耗原則上要達到1級(或值)或水平。
節能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項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單位產品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化石能源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等;有關數據與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及、國內水平的比較。
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目標任務(包括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目標等)的影響分析。
按照國家、省嚴格實行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煤炭消費壓減工作的要求,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的項目,項目所在市(州)節能審查機關需服務,加強對項目節能報告的技術指導,提高節能審查工作效率。
具備碳排放統計核算條件的項目,應在節能報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強度指標,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項目碳排放情況對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
建設單位應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
十二條??建設單位報送省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材料,應同時提交建設單位上報文、項目節能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建設實施方案,及項目所在市(州)節能審查機關上報文。
市(州)節能審查機關上報文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核實開工情況;本地區五年規劃期內各級已批復的本地區節能審查項目個數、新增能源消費總量和五年規劃期內可形成的能源消費總量;擬申請節能審查項目建成后,對本市(州)能耗“雙控”工作的影響分析評價。對于能耗強度出本市(州)能耗控制目標的項目,提出可行性化解措施。
十三條??申請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根據節能審查權限,通過湖南省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提交申報資料。節能審查申報材料內容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內容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十四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節能報告后,應委托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評審機構如已參與某一項目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節能報告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資金申請報告編制等,不得承擔該項目節能報告評審工作。
節能審查應包括以下范圍: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要求。
(二)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
(三)項目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項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費等相關數據核算是否準確,是否滿足本地區節能工作管理要求。
十五條?節能審查機關應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節能報告委托評審時間不計算在時限內),對于符合要求的項目,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對于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出具不予通過節能審查的意見。
(一)項目已違規開工建設隱瞞不報的。
(二)存在提供虛材料等行為的。
(三)未通過節能評審的。
(四)其他不符合國家和湖南省相關規定的。
節能審查機關應自出具節能審查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網站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節能審查信息。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逾期未開工建設或建成時間過節能報告中預計建成時間2年以上的項目應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十六條?節能評審機構應在節能審查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審意見,除項目情況復雜的,評審時限不得過20個工作日。項目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評審時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過20個工作日。建設單位修改節能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評審時限內。
十七條?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或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量過節能審查批復水平1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交變申請。原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提出同意變的意見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節能審查權限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移交有權限的審查機關辦理。
因能耗小而不單節能審查項目建設內容、能效水平等發生變動,導致年綜合能源消費量達到1000噸標準煤以上或年電力消費量達到500萬千瓦時以上的,建設單位應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節能審查。
十八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對項目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技術采用情況以及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并編制節能驗收報告。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節能驗收報告應及時報項目所在市(州)節能審查機關及行業主管部門備存。
項目節能驗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及其節能審查等相關批復、節能驗收組織等。
(二)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對照項目節能報告和節能審查批復意見,分析判定是否滿足節能審查有關要求,包括建設方案、用能設備、能源計量器具、能效水平、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等,用能單位同步驗收能耗在線監測端系統建設情況。
(三)能耗、煤耗替代方案及相關承諾落實情況。
(四)節能驗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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