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越秀區拖欠貨款起訴找律師 質量異議期規定咨詢
廣州未簽訂買賣合同,貨物質量有問題何時提出?
張靜律師解答:如果沒有簽訂合同,沒有約定貨物檢驗期,就應該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貨物質量不合格的時候提出。如下面這個案件,雖然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是送貨單寫明了有質量問題應在收貨后一周內提出。最終法院認定提出質量問題的時間已過。
判決書節選:
法院認為,關于質量問題抗辯是否成立。依照《合同法》(已失效,現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本案中,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未約定檢驗期間,但案涉送貨單載明“如有數量或質量問題,請收到產品后一周內通知我司相關人員,否則視為認可”,上述約定屬于質量異議期間的約定。君某公司收到案涉貨物后,沒有及時對案涉貨物進行檢驗,從雙方業務員溝通信息來看,質量異議期間只是反饋個別電容存在壓扁等瑕疵,沒有提出案涉貨物存在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質量問題。相反,君某公司將案涉貨物立即投入生產,直至包含案涉貨物的產品交付第三方,經第三方反饋才提出案涉貨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已超出了質量異議的合理期間。據此,應視為案涉貨物的數量、質量符合約定。君某公司的質量問題抗辯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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