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相關當事人要求
一、評估委托人
作為一項民事委托、受托事項,資產評估需要簽訂委托合同。根據《資產評估法》的規定,資產評估委托人應當于資產評估機構訂立評估委托合同。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的委托方就是評估委托人,受托方則是評估機構,兩者是民事合同的當事雙方。
(一)評估委托人相關要求分析
1.涉及國有資產的評估業務
對評估委托人確定的要求: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關于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委產權{2006}274號)中,對第12號令第八條的規定進行了細化:“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法人財產權范圍的,由企業委托;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產權等出資人權利的,按照產權關系,由企業的出資人委托。企業接受非國有資產等涉及非國有資產評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國有資產的企業委托”。
當評估對象為單項資產、多項資產或資產組等,其產權持有人為持有該資產或資產組的單位;當評估對象是對外投資形成的收益,如長期股權投資等,其產權持有人應該為投資人,而非被投資人;對于國有企業、單位收購、增資非國有單位對非國有單位進行資產評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受理資產評估核準或備案所要求的資產評估委托人應當包括擬進行收購或投資行為的國有企業、單位。在此種情況下,評估對象的產權持有人與資產評估的委托人可能不是同一主體。涉及國有資產評估核準或備案業務的資產評估委托人可以是多個,但委托人中必須包括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規定所要求的委托主體。
2.涉及非現金資產出資的評估業務
《公司法》規定,以非現金資產出資需要對用于出資的資產進行資產評估,但是公司法沒有對由誰作為委托人做出規定。如果出資行為不涉及國有資產,這類評估業務的委托人可以是出資方,也可以是被出資方(主要針對出資情況),或者采取經濟行為當事人共同委托的方式。如果涉及國有資產評估核準或備案,對資產評估委托人的確認就需要符合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相關規定。
3.涉及司法活動的資產評估業務
服務于司法的資產評估業務一般包括兩類:一類是為司法機關審判提供司法鑒定或者為執行司法判決提供處置參考價的資產評估業務,另一類是為司法訴訟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提供協助的資產評估業務。
4.涉及證券期貨領域的資產評估業務
資產評估行業對擬上市和已上市公司的資產評估業務,主要包括服務于公司制改建、證券發行、并購重組、資產轉讓、擔保、財務報告等經濟行為。
發生上述資產評估行為,如果按照資本市場的監管要求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由于擬上市或已上市公司是相關信息披露的義務人,一般情況下資產評估應當由擬上市或上市公司委托資產評估,或者由擬上市或上市公司與經濟行為的其他當事人共同委托。如果擬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為國有控股企業,或者相關經濟行為涉及國有資產,委托人的確定還應當滿足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