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歐洲專利申請流程
(2)下列各項尤其不應認為是**款所稱的發明:
a)發現科學理論和數學方法;
b)美學創作;
c)執行智力行為、進行比賽游戲或經營業務的計劃、規則和方法,以及計算機程序;
d)情報的提供。
(3)第二款的規定只有在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涉及該項規定所述的主題或活動的限度內,才排除上述主題或活動取得專利的條件。
(4)對人體或動物體用外科或治療方法以及在人體及動物體上實行的診斷方法,不應認為屬于**款所稱的能在工業中上應用的發明。這一規定不適用于為使用上述方法所用的產品,尤其是物質或合成。
第五十三條 不能取得專利的發明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歐洲專利:
a)發明的公布和利用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假如發明的利用并不僅僅因為某些締約國的法律或法規禁止利用,而被認為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話;
b)植物或動物品種或者實質上是生產動植物的生物學方法。本規定不適用于微生物學的方法以及用該方法獲得的產品。
第五十四條 新穎性
(1)不屬于現有技術的發明應認為是新發明。
(2)現有技術應認為包括在歐洲專利申請日前,依書面或口頭敘述的方式,依使用或任何其他方法使公眾能獲得的東西。 (3)以外,已經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的內容,如其申請日是在第二款所述的申請日以前,而該申請按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是在該日或該日之后才公布的,也應認為包括在現有技術內。
(4)第三款的規定只有在后一申請指定的締約國同時也是已公布的在先申請的指定國時,才適用。
(5)**款至第四款的規定不排除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述方法使用的包括在現有技術內的物質或合成物的取得專利的可能性,假如該款所說的任何方法使用該物質或合成物不包括在現有技術內的話。
第五十五條 無損害的公開
(1)在適用第五十四條時,發明的公開如果不是早于歐洲專利申請前六個月,并且是下列情形的直接或間接的結果的,不應予以考慮。
a)由于對申請人或其法律上的前手明顯的濫用;
b)由于申請人或其法律上的前手已經在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簽訂的、**在1972年11月30日修改的國際展覽會公約所規定的官方或官方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其發明。
(2)在**款b)項的情況下,只有申請人在提出歐洲專利申請時聲明其發明已這樣展出過,并在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間內以及按照其規定的提交證明文件**款才應適用。
第五十六條 創造性
如果考慮到現有技術,一項發明對于本技術人員不是顯而易見的,應認為具有創造性發明。如果現有技術也包括第五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文件,這些文件在評定有無創造性時不應予考慮。
第五十七條 產業上的應用
能在各種產業、包括農業中創造或使用的發明,應認為能在產業上應用。
第二章 有權申請并取得歐洲專利的人--發明人的記載
第五十八條 有權提出歐洲專利申請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以及按照準據法相當于法人的任何團體,都可提出歐洲專利申請。
第五十九條 多數申請人
一項歐洲專利申請也可以由兩名或兩名以上指定不同締約國的申請人提出。
第六十條 取得歐洲專利的權利
(1)取得歐洲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如發明人為雇員,取得歐洲專利的權利根據雇員主要受雇的**的法律予以決定;如果雇員主要受雇的**不能確定,適用的法律應該是該雇員所屬的雇主企業所在國的法律。
(2)如果兩人或兩人以上互不相關地作出了一項發明,取得歐洲專利的權利屬于提出具有**申請日的歐洲專利申請的人。但是,只有這**個申請已經根據第九十三條予以公布,而且只對這個已經公布的申請所指定的締約國有效,這個規定才應適用。 (3)在歐洲專利局的處理程序中,申請人視為有權行使取得歐洲專利的權利。
第六十一條 無權取得歐洲權力的人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
(1)如果一項**決定確認為申請人以外的,第六十條**款所述的某人有權取得歐洲專利,則以尚未授予歐洲專利為條件,此人可以在決定確定后的三個月內,歐洲專利申請所指定的,作出或承認該決定,或根據作為本公約附件的關于承認的議定書對該決定應予承認的締約國內:
a)代替申請人,作為自己的申請繼續進行專利申請程序;
b)對同一發明提出新的歐洲專利申請;或
c)要求駁回該申請。
(2)第七十六條**款的規定準用于按**款提出的新申請。
(3)實施**款規定所應遵循的程序,適用于按**款規定所提出的新申請的特別條件,以及繳納申請費、檢索費和指定費的期限,都在實施細則中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