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注冊材料要求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注冊材料要求
(一)申請材料中、英文對照,中文在前,英文在后;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的登記申請,僅需提供簡體中文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二)申請材料中的證明文件使用生產地語言出具,由非英語國家(地區)出具的證明文件還應提供英文或中文翻譯件。
(三)申請材料原件使用生產企業文頭紙出具,由生產企業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中文翻譯件由中國境內代理機構出具并加蓋公章。
(四)中文翻譯件使用a4規格紙、小三號宋體打印,內容清晰、整潔、無涂改。
五)申請材料按《一覽表》的順序裝訂成冊,標注頁碼并形成目錄,各項材料之間使用明顯的區分標志。裝訂過程中,不得拆分證明文件。
(六)前次申請未予批準的,再次提交材料時應當提供《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辦結通知書》復印件,并附修改說明。
(七)材料中不得夾帶與申請無關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