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白云區借貸擔保糾紛律師
案件簡要: (本案人名我已經處理為化名)
2009年3月16日,借款人鄒山從周英處借款,并為周英出具110000元借條一份,雙方約定該借款用期為30天,如按期歸還,就少償還10000元,如不能按期償還借款,借款人自愿承擔實現債權的一切訴訟費用及法律責任……鄒林及另一擔保人王勇自愿為借款人鄒山的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并為周英提供擔保書,內容為:“我(們)自愿為鄒山向周英09年3月16日借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提供擔保,落款為連帶擔保人:周林、王勇。……”
2009年6月份,借款到期時債務人鄒平已經不知去向。債權人周英于是找到兩個擔保人要求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王勇于周英達成協議同意承擔5萬元,而鄒林拒絕承擔責任,于是債權人周英語2009年5月21日起訴鄒林,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償還借款50000元及利息。
委托及其訴訟過程:
被告人鄒林于2009年6月份到我單位委托代理一審,我作為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其參加了一審的審理。
由于本案的擔保合同內容比較特殊,里面既存在一般擔保的內容規定,又存在連帶擔保的署名,因此法院很有可能認定為連帶擔保合同。(一般擔保的情況下,只有當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清償的情況下才能夠要求擔保人來承擔,而連帶擔保則是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權人有權向擔保人主要權利,也有權向債務人主張,這完全憑債權人的選擇。所以在此提醒朋友們在替他人擔保的時候要分清楚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在告知委托人的情況下,參加了開庭。
2009年6月29日在濟南市濟陽縣剁石法庭進行了審理。我以被告主體不適合(據《擔保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擔保性質為一般擔保)為由要求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等。但法院援引擔保法《擔保法》第18條的規定沒有支持被告的要求,判決被告人承擔5萬元借款及利息。
2009年7月17日一審法院下達判決書,同年7月30日鄒林再次來到我單位,委托我為其代理二審。(在此感謝他的信任)一審期間我已經要求鄒林到當地機關報案,舉報債務人鄒平詐騙,同時得知一審原告周英的丈夫,也已經報案。
2009年8月1日上訴立案,由于案件排期問題,一直未能開庭審理。在此期間,債務人鄒平已經被逮捕歸案,并已經以詐騙罪開庭審理了。
2010年1月19日,二審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由吳**法官主持審理,二審中我改變了代理方案,不再以擔保性質方面代理,而直接以合同的效力方面進行代理:,債務人鄒平已經因詐騙罪被濟南市濟陽縣法院判決認定為詐騙罪,因此保證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因為上訴人鄒林在本案中屬于受害人,債務人鄒平既欺詐了債權人又欺詐了保證人,保證人有撤銷的權利。
中級法院在此情況下,要求我們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來支持我的代理意見,并給予15天的補證時間。(事實上二審開庭時債務人的詐騙案審理已經完成,但是判決書還沒有下達,這15天為我們爭取了時間)。
2010年1月26日,我寫了申請書,要求中級人民法院到縣法院。中級法院未予準許(因為基層法院好多情況下會不配合代理人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1月28日我親自去了濟陽縣法院案卷室債務人鄒平詐騙案的判決書及開庭筆錄。幾經周折,在經過了庭長簽字,跑遍了檔案室、刑事審判庭辦公室、審案室之后,取得了判決書及開庭筆錄的證據材料。
在這一新證據的支持下,我又起草了一份代理詞,請求法院認定保證合同無效,上訴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因為債務人已經被認定詐騙罪,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不主張住合同無效,而保證人主張保證合同無效,法院應當主動認定保證合同無效,免除上訴人的保證責任。
2010年6月23日,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二審終審判決書:一、撤銷山東省濟陽縣法院(2009)濟陽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二、駁回周英對鄒林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至此,二審終結,上訴人勝訴。經過我和當事人共同的努力,為當事人挽回了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