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鍋爐廢氣排放檢測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發電鍋爐、工業鍋爐、燃氣采暖熱水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檢測項目:
(1)顆粒物
(2)二氧化硫
(3)林格曼黑度
(4)氮氧化物
檢測時間:
每年檢測一次,氮氧化物(1個月測一次)
采樣布點:
有幾個煙囪測幾個點,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新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規定的限值:
污染物項目 2017年3月31日前的 新建鍋爐 2017年4月1日起的 新建鍋爐
顆粒物(mg/m3) 5 5
二氧化硫(mg/m3) 10 10
氮氧化物(mg/m3) 80 30
煙氣黑度(林格曼,級) 1級
表2:在用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污染物項目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外
2017年4月1日后 標準實施之日起
顆粒物(mg/m3) 5 10
二氧化硫(mg/m3) 10 20
氮氧化物(mg/m3) 80 150
煙氣黑度(林格曼,級) 1級 1級
表3: 燃煤鍋爐無組織粉塵排放控制限值:
污染物項目 濃度限值(mg/m3)
無組織粉塵(監控點與上風向參照點濃度差值) 0.2
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圍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對鍋爐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5468、gb/t16157或hj/t397規定進行。
20t/h及以上蒸汽鍋爐和14mw及以上熱水鍋爐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環保部門的監測聯網,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對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應按照hj/t373的要求進行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