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花都區親戚之間代持房屋訴訟律師 起訴過戶回來咨
廣州親戚之間代持房屋,沒簽協議能起訴過戶回來嗎?
張靜律師解答:可以,但也要結合全案證據分析。如下面這個案件,因黃某擔心房屋在自己名下不安全,于是將房屋過戶到親戚張某名下,由張某代持,未簽訂書面協議。多年后黃某起訴,要求過戶回來。法院綜合全部證據,認為張某雖主張是買賣,但未支付任何房款,于是認定為代持,判決張某過戶回來。
判決書節選:
本案爭議焦點為:案涉房屋是否應當恢復登記至黃原告名下。經查,2010年3月2日,黃原告、張某(黃原告前妻)與張被告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但張被告確認其沒有支付購房款,并確認該房屋是以買賣名義掛名登記在其名下的?,F黃某主張案涉房屋是其與張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向黃原告購買的,但其提供的付款證據,僅反映其于2008年1月8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間共轉賬390000元給張被告,并非支付予黃原告,且該付款時間早于上述《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約2年,黃某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實其已向黃原告支付購房款,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黃某主張其與張被告共同向黃原告購買案涉房屋、并支付完畢購房款,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雖然黃原告和張被告之間是否為代持關系,僅有雙方之間的陳述,但因2010年期間黃原告和張被告系親屬關系,親屬之間具有高度的信賴關系,故親屬之間不簽訂書面協議也不違背常理,結合張被告和黃某并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向黃原告支付購房款的情況,黃原告主張其與張被告之間是代持關系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本院對黃原告的主張予以采信。故案涉《房地產買賣合同》并非各方真實意思表,且現黃原告的訴請是將案涉房屋恢復至原來的登記狀態,即登記到黃原告一人名下,故黃某主張遺漏張某參與本案訴訟,缺乏理據,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本院判令張被告協助黃原告將案涉房屋恢復登記至黃原告名下。至于黃原告與張某就案涉房屋的分割問題,屬于其內部問題,當事人可另循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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