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經紀人資格證
“演出經紀人資格證”由文化和旅游部核發,全國統一樣式,統一編號。
國家對演出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認定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演出經紀活動的人員,應當通過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取得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持證上崗。
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文化和旅游部負責擬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試,并確定考試合格標準。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保障本轄區考試工作的有序實施。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18周歲,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中學、中等學校以上學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報名參加全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全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
(一)因違反考試紀律、擾亂考試秩序等原因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2年的;
(二)因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或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被撤銷演出經紀人員資格未滿5年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文化和旅游部于全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公布合格分數線。
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由文化和旅游部核發,全國統一樣式,統一編號。
文化和旅游部在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建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庫。通過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自合格分數線公布之日起30日內通過平臺領取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如個人信息發生變更,應當自變更后3個月內通過平臺進行信息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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