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雄**代理事務所|商標共存和共有商標兩者有何不同?
商業的形式多種多樣,也造就了一個商標可以有多個權利人,多個權利人分別擁有近似商標,這就是共有商標和商標共存。
什么是商標共存
商標共存是指兩個不同的商業主體,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在相同法域內同時的合法存在,但不適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商標。
在我國,商標共存在申請階段是無法直接達成的,一般是在駁回復審或者駁回復審后行政訴訟階段。申請商標由于存在在先近似商標被駁回后,申請人在駁回復審程序中通過提交與駁回引證商標所有人簽訂的商標共存協議或者共存同意書,以此證明雙方在實際使用商標時能夠保持必要的互不干擾,請求核準申請商標注冊,較終由商標局評委會或者法院審查裁定是否可以共存。
如果商評委裁定不予認可共存,申請人還可以在行政訴訟階段提交共存協議,由法院決定是否可以共存。
什么是共有商標
共有商標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權的同一商標。共有商標的**方式除共同申請**以外,也可以通過向他人共同受讓而**同一商標的共同所有權。無論是通過注冊原始**,還是通過繼受**,共有商標都是指多個商業主體同時擁有同一件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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